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时间:2023-03-01 08:22:55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可能要求经营改变举债资金用途,将其用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降低,造成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

(2)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举借新债,从而使偿债风险相应增大,致使原有债权的价值降低。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降低了投资的风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责任。

同时增强了公司的竞争力,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

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

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

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

二、股权转让涉及债权吗

公司股权转让包含债权。

一是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

二是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在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三是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四是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独立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三、公司减资拖欠货款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丧失了及时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股东的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具有对抗效力,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资按法定程序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则事后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向公司或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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