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避险中如何区分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和避险过当的区别在于紧急避险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紧急避险的损害怎么赔偿
紧急避险损害该这样赔偿: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赔偿;
4.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n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n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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