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坚决反对追加被告作为当事人,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有权将之视作独立的第三方引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众所周知,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决定被告身份的重要诉讼权利,因此,对于原告决定起诉与不予起诉之人选,应予以充分尊重和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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