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如下: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6、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如下: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
3、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4、遵守法庭纪律等。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哪些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控告犯罪行为;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回避;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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