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被告人提出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6.被告人的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一、民事诉讼起诉到判决时间
法律对法院的审理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限。
1、一审: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对判决上诉的,3个月;对裁定上诉的30日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3、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离婚案件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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