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时间:2023-02-25 21:20:56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关于是否侵权的认定,在于绝大多数专利案件中都存在争议,同一专利、同一产品。不同的商业形态。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不同的行为及其发生地点,是否侵权的结论很可能就不同,本文不就侵权判定的具体原则适用和方法进行深入分析,而是强调在侵权判定时原则上应当考虑的几个方面,在明确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判断侵权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1、特定国家地区关于侵权判定的法律准则、专利具有区域性,不同的国家地区在侵权判定的标准上有所区别,同一产品对同族专利因法律的区别得出不同的侵权结论是很正常的,

2、专利是否在字面上涵盖产品,这个认定通常与法条关系不大,以发明为例,说明书本身的揭露,行业技术术语及权利要求文法等会影响权利范围的解释,进而影响字面涵盖的结论

3、字面不涵盖产品的专利等同涵盖产品的可能性,这涉及均等原则适用的问题,需考虑现有技术的相关度、专利技术与产品之间差异的大小等,

4、专利的稳定性,若专利存在不可执行或不应获准专利的瑕疵,则专利侵权将失去认定的基础,因此,专利的稳定性的分析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侵权判定应重点考虑的方面,

5、是否属专利法所定义的侵权行为,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先用权的享有、公益非营利目的的制造使用、权利用尽等均属不侵权之列,

6、间接侵权(引诱侵权和共同侵权)的嫌疑,产业分工使得同一产品牵涉多个厂商,因供应、合作关系发生的侵权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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