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债务人过世的情境中,如何精准定位被告主体的问题便需依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加以明确界定。
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范,继承人有义务以其所获得的遗产总价值上限为基准,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务款项和债务进行清偿。
也就是说,除非继承人表明放弃继承,否则他们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一旦继承人决定接手遗产,那么他们就成为了被告的适格人选,有责任为被继承人的欠债负责偿还,然而,关于责任的具体范畴,仅限于所继承财产的实实在在价值部分。
假设继承人愿意舍弃这份遗产继承权,那么他们就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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