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接受自己的股权质押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为同一人,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权质押。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中,股权质押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股权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押合同的有效性和质押股权权利功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向公司职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请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原因购买本公司股份的,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有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拨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本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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