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那些在第一审中已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审结或是因不服一审裁定而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晰明了且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明确无疑,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并表示同意之后,该院可考虑由一名资深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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