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置换亦被称为产权调换,依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存在两种性质的置换方案。
首先,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所指向的,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正规程序,对被拆迁人房产的产权价值进行精确评估,进而凭借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值交换的对象。
其次,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将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基准,在安置的总面积之内实现无息交换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最后,这二者彼此融合为一体的补偿模式,即以支付货币补偿和提供产权置换同时作为补偿策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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