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尽菅村民委员会具有维护治安的职能,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和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限度内行使维护治安的职能,而不能越权行使,否则,就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律所规定程序来进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赋予村民委员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因此,村民委员会擅自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属于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一、治安拘留不去会有什么后果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二、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行政拘留,其他调查措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保障和防范性的措施。一般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这些措施虽然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从性质上来说只具有保障和防范功能,不具有惩罚的性质。不过,这些措施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效果上是相似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判决中予以折抵。在治安案件中,同样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的问题。比如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移送公安机关作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保证实施处罚,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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