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贿罪的金额规定如下:
为了获取不当优势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行贿,金额达到人民币叁万元者即构成行贿犯罪。
行贿金额若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且未满伍佰万元,则视为“情节显著严重”;
同样,为了获取不当优势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行贿,导致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且未满伍佰万元,则被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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