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平南县思旺镇陈某认识,为筹赌资,在二人相亲交往初期,张某就以父亲生病住院、自己入院做痔疮手术为理由向陈某要钱,陈某两次分别给了张某3050元、2200元。
3月初,张某又以欠舅舅债务10000元的借口向陈某要钱,陈某没有怀疑又帮张某还了5000元钱。
4月底,张某又以还舅舅债务为由再次向其要钱,陈某碍于与张某的关系只得又帮其还了5000元债务,待陈某帮还完欠款后张某遂人间蒸发,陈某怎么都联系不上张某。
案发后,张某辩称自己到医院住院治疗痔疮所需的2200元系向陈某借款所得,可是办案人员在医院并没有查到张某的就诊记录,其借钱理由不存在;同时办案人员还查到,自1997年后张某的父亲就没有在医院就诊的记录,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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