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由谁来书写?
时间:2023-06-28 14:30:58 4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交通肇事逃逸起诉状由检察院来书写、或者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是其代理人等来书写。具体由谁来书写,与书写的是刑事、还是附带民事诉状决定。若是刑事诉状,那么需要由检察院来书写,这是由于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并不是自诉类型的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法定的,对于这些自诉案件的受害者来说,若是想要让侵犯了自己权益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就需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对于逾期不起诉的情形,犯罪行为人可能就不会再受到处罚。

一、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交通肇事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之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事故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逃逸一方是否构成了刑事犯罪,若并不构成,但逃逸行为人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等责任的情形,未逃逸的一方可以书写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起诉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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