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常见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情况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其一为出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所规范的责任范畴;
其二为出险事件恰恰落入了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涵盖的免责范围之内。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若被保险人遭遇车祸,然而该被保险人却属无证驾驶,那么这起事故便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范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据此拒绝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民事赔偿协议用通过法院公证吗
民事协议的公证与否纯属自主决定,供参考而非强制性要求。即便未经公证,其法律效应仍应得到尊重与认可。对于当事人所达成的各项民事协议,我们只需确保签署者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之上,并经由双方人员本人亲手签字认可,或者通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签字确认,那么此等协议都将具备充分法律效力,而无论这些协议是否已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这都将不会直接左右协议本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处理保险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保险责任除外”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事故并非发生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范畴之内;其次,尽管事故涉及到的风险因素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之内,然而其造成原因却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引发的。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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