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离婚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和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离婚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审核材料无误,民政局将发放离婚证。
离婚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双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人沉迷于赌博或吸毒等恶习且无法自拔;
4.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办理离婚手续流程是: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离 婚 冷 静 期 法 律 规 定 : 哪 些 情 形 下 可 以 离 婚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没有申请离婚,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申请离婚的,可以离婚。因此,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夫妻可以离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离婚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有五种,包括双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人沉迷于赌博或吸毒等恶习且无法自拔、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办理离婚手续流程包括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在满足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条件时,可以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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