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发生后,应立即告知客车驾驶员和铁路工作人员请求救助,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记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同时,根据铁道部《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受伤旅客有权要求铁路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调查意外伤害的发生经过,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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