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物业管理费规定如下: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包括,公共建筑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等;
3、绿化管理费。包括,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再造费;
4、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卫生防疫杀毒费、化粪池清掏费、垃圾外运费和清洁环卫所需的其他费用;
5、保安费。包括,保安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保安用房及保安人员住房租金;
6、办公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书报费、广告宣传社区文化费、办公用房租金、其他杂项等。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注册物业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名称;
2、公司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4、全体股东出资比例;
5、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对借款的利息怎么规定
一、借款利息的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二、逾期利息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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