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由于法律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着种种瑕疵,影响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本文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地点、电脑、操作人进行网络操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电脑最好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上网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人或者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上网操作。
根据网络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对公证的程序进行规范,如计算机的选择、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检查、硬盘的格式化处理、上网的过程、证据下载的过程等要有具体的规定。
建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专家库。在我国具有这类专业技术的人才主要有“网络警察”和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学的专家、学者,公证机构应与他们进行协作,建立网络公证的专家库,聘请他们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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