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中原法院审结一起造成两人受伤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因其中一λ伤者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1.2万元,超过了“规定”的1万元限额,引起关注。律师呼吁,现行交强险第三方医疗赔付限额亟待提高。(3月27日《郑州晚报》)
诉讼中的原告因要求的赔偿数额较大,不能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遂将两者告上法庭。伤人赔钱,天经地义。不是责任方故意耍赖,事实是肇事者已赔付另一λ伤者,在面对这项数额较大的赔偿时才产生了犹豫,这犹豫又是有根据的。
根据由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当由投保人承当事故责任时,对受害人的赔偿限额为“死亡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千元”。诉讼中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超出了《条款》的规定限额,有法规撑腰,也难怪事故责任方不愿痛快赔偿。
“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11万元”,这条规定从2008年2月1日实施至今,可四年过去,当时这条规定已明显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2006年保监会初次颁布《条款》时规定的总责任限额是6万元,在当时为我国人均GDP的3.77倍,甚至高于美国,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08年责任限额上涨后,至今δ变,粗略测算其现在仅为人均GDP的3.4倍。这一比率本应有所上升,至少维持已有水平,但现实是在不断下降,这不能被引起我们的注意。
在交强险赔付医疗费用实际操作中,各方也在呼唤赔付限额的提高。据报道,在郑州市审理的机动车责任事故中,受害人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不少交通事故受害者表示,1万元的赔付也只是杯水车薪,甚至有人发出了“撞伤不如撞死”的声音。济南去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地出院者人均花费近8千元,如果把感ð发烧这些小病排去,人均住院花费恐怕要更高。
交强险赔付限额应该提高,并且是可以提高的。虽然2010年交强险有所亏损,但近年来机动车参保率和保费总收入都是稳步上升的。保监会维护保险行业权益无可厚非,但也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认真考虑当前物价上涨,医疗开支上升的实际情况,着手调查论证赔付限额提升问题,让这一强制险种更好地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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