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下列在昌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1年、2年、3年或5年有效居留签注,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一)在昌投资的;
(二)在昌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昌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昌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外国或国际组织驻珠机构工作人员;
(六)在昌购置房产的;
(七)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昌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昌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有效期不得超过台胞证有效期。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交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再次在我市申请签注时,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及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33mm×48mm);
(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居住地派出所或留宿的宾馆、酒店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提交复印件;
(四)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居留签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1、在昌投资的,交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批准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
2、在昌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注明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期限的单位公函或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所在单位为企业的,交验企业批准证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所在单位为培训机构或学校等事业单位的,交验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
3、在昌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学校(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交验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
4、在昌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外商常驻南昌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提交所在机构注明申请期限的公函,交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
6、在昌购置房产的,交验房产证或房产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7、与大陆居民结婚的,交验结婚证及大陆配偶的南昌身份证和户口簿,如大陆配偶非我市常住人员,交验身份证和在昌暂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8、以上第1至第8项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还需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9、寄养在南昌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出生证明或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南昌监护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南昌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在南昌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南昌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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