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起诉书必须包含何种内容和形式
无效婚姻起诉书必须包含的内容和形式如下:
1.写明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2.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3.写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即婚姻无效的原因等情况。
4.列明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写明受诉的法院。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二、认定为无效婚姻需返还彩礼吗
婚姻无效不一定要退还彩礼。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能否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无效婚姻需要开庭审理吗
无效婚姻需要开庭审理的。虽然无效婚姻自始不发生效力,但是婚姻关系涉及身份关系,除人民法院宣告,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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