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对于贷款方而言,即便是缺少借款字据,他们依然能够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证人证词、录音影像以及电子数据等,来证明债务确实存在的事实。
若贷款方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实在无法收集到上述提及的证据,那么法庭有权进行证据收集工作。
法院在接手案件之后,会围绕着诉讼主体展开全方位且理性客观的证据审查核实工作,以便确认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与否。
所以,即便原始借贷凭证没有被保留下来,贷款方仍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3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