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识山西省委书记能够承包煤矿为由,今年41岁的来自山西的李明骗取他人119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13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2005年11月,被告人李明与被害人闫先生、刘先生、张先生签订合伙协议,约定由被害人闫先生3人出资,由被告人李明联系承包山西省怀仁县虎龙沟煤矿事宜。2005年11月,被害人刘先生、张先生分别向被告人李明支付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2006年2月,被害人闫先生向被告人李明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后李明先后找他人联系承包煤矿事宜,但承包煤矿一事迟迟办不下来。在被害人催促下,李明一方面表示领导已经同意了承包事宜,另一方面又以煤矿负责人不在等借口推脱。
2006年4月,闫先生等人表示不办理承包事宜了,要求李明退钱,李明写了承诺书,表明承诺在5月20日前办完承包煤矿一事,否则在5月31日前退还钱款。但李明并未履行承诺,在被害人的催要下从200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明退还被害人刘先生人民币45万元,退还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48万元,后下落不明。
200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明谎称为被害人李先生办理孩子上学一事,在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
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最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人民币3.7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李明提出上诉。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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