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0日,**公司在《新安晚报》第四版刊登了“寻找企业标识”的公告。通知明确,原安徽省**集团有限公司更名成立**公司,名称由“物资”改为“徽商”,意在发掘和传承伟大的回族文化的深厚底蕴和节俭、智慧、,诚信自强的徽商**在通知正文中,公司对设计要求、注意事项、考核奖励办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郑重声明。其内容如下:标志能充分表达企业精神,涵盖企业特点,具有现代感、前瞻性、简洁大方、寓意深远、独创性。所有稿件均应使用A4纸,黑色一份,彩色一份,并附上简要的创作说明。奖励方式为特等奖一次,奖金8万元;一等奖1份,3万元;有三名二等奖得主,奖金为1万元。获奖作品的相应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告发布后,公司共收到来自26个省市的709份征集稿件,其中包括张×仁的作品。张*仁以“*”组为标志的稿件是两份电脑打印的方格手稿和设计说明手稿。在方格手稿中,上半部分是实图,下半部分是虚图。在前半部分的设计说明手稿中,设计的标志及其中文名称为“**”集团公司,英文名称为“徽商集团公司”。包括“Led”。后半部分是创意描述:标志设计采用徽派建筑外观与汉字“尚”的有机结合。通过象征、隐喻、一词多义等手段,运用徽派裙装塑造了恢宏的徽派文化形象。标志中的圆圈具有统一性和凝聚力的象征意义,标准颜色为徽韵色,黑白灰,红色则用来形容新徽商的旺盛生命力。2000年12月1日,**公司在《新安晚报》上刊登了《商标选用公告》。公告称,公司标志征集评选活动进行公告,标志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4部获奖作品。其中,张仁的作品获得二等奖。本公告的结果已于2000年12月15日由安徽省公证处以(2000)皖内民证字第696号公证书公证。2001年3月3日,**公司在《安徽日报》第四版刊登的招聘启事中使用了张×仁提交的“**集团”企业标识。同年10月1日,公司在国庆期间的企业形象展示中使用了张×仁提交的logo作品。一审中,公司向张仁支付了1万元的奖金,张仁诉称被告在《新安晚报》上刊登了企业标识广告,原告应设计一幅企业标识作品寄给被告。2000年12月15日,被告公布评选结果,原告作品获二等奖。然而,被告在招投标启示书中承诺的1万元奖金,直到2001年8月30日才兑现。未经原告许可,被告将原告作品作为其在《安徽日报》的企业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集团企业标识的著作权属于原告,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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