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就是说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十字路口,如果不禁止左转的可以掉头,禁止左转的不能掉头,通行规则是“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所以没有红灯绿灯之分,根据优先通行原则,你不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即可,但是如果你故意抢道,紧跟着前车就是不让直行车辆先行,你就违法了。另外,如有特别限定的,当然要以现场标志为准,如有的路口设置一个掉头标志,下面加一行小字:红灯时。绿灯就不可以掉头了。
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人行横道也是一个道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就可以了,不能和对面直行车辆和行人抢道。
一、三轮车逆行必须负全责吗
当然要承担责任的,三轮车逆行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规定了,如果三轮车逆行与对方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三轮车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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