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3-22 22:11:40 4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签订合同才有意义。

1、守法的原则

2、自愿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4、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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