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起诉讼标的金额仅为1万元的借款纠纷,由于措据未加盖公章,是应由单位还钱还是个人还钱,许昌63岁的胡老汉坚持不懈地在六年中打了3场官司,终于讨得一个说法。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欠款人张某返还胡老汉1万元欠款及利息。
1985年5月,河南省某局驻许昌办事处(以下简称许昌办事处)在许昌成立了劳动服务站。同年8月,张某被任命为该服务站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站的所有经营活动。1985时10月,张某以服务站的名义向胡老汉借款1万元,并给胡老汉出具借条一份,借据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也未加盖单位公章,借据的落款是张某。1986年2月,该服务站变更为劳动服务公司。后该服务站被解散。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胡老汉于2004年初将许昌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该笔借款。
胡老汉认为,许昌办事处作为该服务站的主管单位理应偿还此笔借款。而许昌办事处辩称,该笔借款只有张某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的公章,应属于张某个人行为与本单位无关。2004年7月,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胡老汉的诉讼请求。胡老汉不服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009年,胡老汉再次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许昌办事处和张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诉讼中,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胡老汉就该案借款向许昌办事处主张过权利,人民法院已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胡老汉再次就该案借款向许昌办事处主张权利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应驳回其对许昌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本案借款应由直接借款人张某承担。因该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胡老汉可以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因该案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胡老汉主张权利后,就自胡老汉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综上,法院遂作出责令张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胡老汉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的判决,驳回胡老汉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某不服已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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