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道路交通赔偿的司法流程
道路交通赔偿的程序如下:
(一)道路交通赔偿的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
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技巧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2)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解决;
(3)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4)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5)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2、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1)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2)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3)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4)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
3、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
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快速中心处理事故注意事项
经过快速处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被受理:
(1)事故为两车事故,三辆车事故不予受理;
(2)事故车辆均有交强险;
(3)事故车里司机为B1以上驾驶证的,需提供体检回执,无体检回执的不予受理;
(4)事故双方须持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
(5)事故车辆交强险均为本市保险公司承保,外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
如果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不符合快速中心处理的情况存在,及时报警通过交警解决。
由此我们可知,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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