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文规定,面对离婚境况下子女抚养事宜的解决,首先应当考量并重视儿童的最佳利益。
倘若两位年龄均大于4周岁的女儿已经年满2周岁,而且他们的双亲并未能就抚养权归属一事达成共识,此时由当地人民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形做出裁断,践行尊重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个案多元因素的综合考虑之中,法院的决策过程可能包含以下方面:1.父母各自的经济收入状况以及他们所能提供给孩子的实际支持;
2.每个孩子与父母间的感情联结程度以及他们现有生活的稳定性;
3.父母目前所处的家庭住址及其提供的教育资源设施等环境因素;
4.家长自身是否存在品行不良或者其他行为举止可能对子女身心发育产生负面影响的潜在风险;
5.特别重要的是,子女的个人感受和表达(尤其当女孩们达到8周岁直至成年之前,需尊重并照顾她们的真实意愿)。
最终的裁决结论将立足于全部相关实情和证据之上,以期达到保障子女享有最优生活质量和美好未来的崇高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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