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营企业协议
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营企业三种基本文件之一。
它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议本身虽无法律效力,但它是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所必需的先决条件,协议是据以制定合同的基础。协议中所规定的问题一般比较原则,文字也比较简明扼要,往往在达成协议以后,双方还要对具体细节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做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分析,并且反复进行谈判,在此基础上,才能达成一个真正可以履行的,明确规定双方权力义务的合同。
二、合营企业协议的特征
合营企业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其法律特征是:
1.合营企业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营企业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3.合营企业的主体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4.合营企业财产归全体合营企业人共有,合营企业人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三、合营企业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合营企业协议包含着的内容有如下:
1.双方的合伙宗旨、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2.合伙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
3.合伙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入伙与退伙及争议解决办法;
6.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n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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