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退税证明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常涉及到的一些证明文件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4、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
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
三、退税的流程主要包括哪些?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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