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上海一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未获支持
时间:2023-06-09 11:06:09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持有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16%股份的诸先生因与大股东发生矛盾,欲退出公司,而要求公司支付1000万元回购自己手中的股份。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就这起新类型股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2月,诸先生、王先生等三人通过产权交易受让了某房产公司的整体产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王先生占其中的1200万元,诸先生和另一股东各占400万元。王先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诸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渐起摩擦,一年后,诸先生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发展到拳脚相加。双方积怨日深,诸先生因此萌生退意。因房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股权转让等事宜,诸先生后来持有该房产公司的股份为16%。诸先生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以100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份。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公司法确定的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故除非公司为减资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否则不得随意回购本公司股份。此案中,诸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明显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悖,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两种属性。股东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人合基础动摇,股东欲退出公司也在情理之中。但退出必须以遵循法律为前提。此案中诸先生可依法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外主体转让股权,但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此外,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的特点,公司初创时期的股东多为趣味相投的朋友,在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股东之间更应注重信任和合作,否则,不仅伤害了朋友或者说是股东之间的人气,而且最终也会损害公司的元气。

摘自:2005年1月19日《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忠仪、卫建萍

全文8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股份 最新知识
针对有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上海一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未获支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有悖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上海一股东诉请公司回购股份未获支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