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4月11日出了个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我方两人受伤严重,住院一个月,后在11月18日做了伤残鉴定,我方50万的商业险,主责。对方一人受伤严重,住院两个月,在14年1月3号做的伤残鉴定,对方20万的商业险,次责。请问:1、我方人员因都在外地因材料问题还没起诉,距事故发生马上一年了,会过诉讼期吗?诉讼期究竟是按哪个节点算的?2、我修车花了4万,这个费用我方还是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怎么分配,车损险有限额吗?
律师咨询:
1、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为你们双方都有责任,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相应的责任承担对方的赔偿责任;
2、你方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对方受伤人员的损害的损失赔偿。而对方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担你方人员受伤的损失赔偿;
3、起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期限,应当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交警队组织你们双方进行协调处理赔偿事宜,那么可以按照调解完成(也就是交警队出具调解结束)之日其计算,期限为一年;
4、如果相关证据没有收集全,建议你们先起诉,然后根据法院给出的举证期限将各方面的证据准备完毕和充分即可;
5、对于车损,交强险当中有一项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那么另外你们购买了财产损失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当中的车辆损失保险,就是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如果赔偿不了,那么就应当双方肇事者向对方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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