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程序的程序是首先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人提出申请。调查申请由全部产量或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主要比重的国内产业提出,或由成员方政府提起。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应主要说明:进口产品急剧增加所造成的国内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关当局受理该申请、审查并决定立案后,展开调查。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二)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GATT第19条,只有发生了(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即未预见的发展(nforeseendevelopment),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必须在无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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