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进行二次伤情鉴定会带来哪些后果?
时间:2023-10-17 05:12:22 3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愿进行二次伤情鉴定会带来哪些后果?

侵害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受伤人拒绝重新鉴定的,侵害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起诉到法院,侵害人仍可以向法院主张重新鉴定。未经质证的鉴定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如果不予配合,原来的鉴定结论就不会采纳的。

二、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三、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

1.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检验鉴定业务流程: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查阅病历鉴定(案件疑难需会诊提交专家讨论)制作和发放鉴定书。

3.除上门服务外,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初次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4.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史(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及其他医学资料。

5.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会诊后及时完成。

6.鉴定书由办案单位的经办人领取,同时办理鉴定资料移交手续。鉴定结论由办案单位依法告知相关当事人。

《司法鉴定通则》第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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