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是否可以对抗诉讼时效
㈠、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㈡、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㈢、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婚姻是否可以对抗诉讼时效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的基础事实为离婚。故不具备主张离婚的事实,在法律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请求权。因此,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权利损害的时间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能计算诉讼时效。
需要在离婚之后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选择在主张离婚的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在离婚判决的同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进行裁判。若未判决离婚,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事实不成立,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若在离婚之后发现相关对方存在对错,则以发现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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