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的法定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核定建筑面积为准。由各镇(区)界定。第八条房屋拆迁的各种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房屋置换评估价格。根据城镇房屋重置价格,将新的评估单价×法定建筑面积相结合。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房屋,同一房屋内的附属房屋以依法批准的面积为准,并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不予安置。超过法定批准的部分,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房屋,不计算新增房屋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部分将被视为违反规定,不予赔偿。核定面积不足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区)合理确定。特殊配件的补偿,由各镇(区)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助补偿标准表)
5。720元/m2×安置房基地面积。
6。及时搬迁原则上不超过1.8万元。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根据拆迁项目确定。二是明确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正确分析征地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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