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与人与组织交往交集过程中都需要讲信用,但是在社会中,往往有一些人不尊重法定的规定,不遵守应该信守的承诺和行为,对于这些人就可以列入失信人名单,特别是在法院诉讼中,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和义务,那么就会被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失信人名单,对于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失信的人在很多方面都可以限制其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失信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1、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3、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可以对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失信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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