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时,对于事故双方的责任判定以及赔偿情况,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总结和描述:
首先,假设事故中的双方都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话,那么双方需要在各自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内,对彼此的损失进行全面并且全额的相互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存在着剩余的赔偿款项没有完全赔付完毕的情况,那么这部分款项将按照事故双方责任大小的比例划分,具体的划分标准是7:
3。
其次,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则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话,那机动车首先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需要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对方的损失。
同样地,如果在此过程中存在剩余的未赔偿金额,就必须依据责任大小来划分处理,在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责任比例为8:
2,
反之,如果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则为6:
4。
再者,当事故涉及到的双方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时候,所有的损失都需要按照7:
3的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在保险赔款方面,交强险需要先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商业三责险则负责赔偿交强险未能覆盖的那部分损失,商业车损险则需要补偿对方赔偿完成后仍未补充的那部分损失,至于商业车上人员险,自然需要补偿已方的车上人员伤情赔偿而不够的那部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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