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一般人格权的定义是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
二、一般人格权具有哪些作用
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作用:
1.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今后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创造,仍然依赖于一般人格权。
2.补充功能。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人格利益损害。
三、一般人格权有什么特点
一般人格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普遍性。人格权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法定性。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3.基本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基本权利。
4.固有性。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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