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的清偿顺序
时间:2023-06-06 09:46:13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按如下的顺序进行分割和清偿:

一是所有权。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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