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过错解除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因双方责任不能归咎解除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装修的东西归谁
在租房的过程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东同意,会影响到装修物品的归属。
1、未经过房东同意而装修
没有经过同意进行装修实际上构成违约,不仅不能要求房东承担装修的费用,相反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2、经过同意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过房东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装修后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来确定归谁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即没有和房屋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窗帘、吊灯等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
需注意,在拆除的过程中要避免给房屋造成毁损,不然应当恢复原状还有赔偿损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纸等。因是经过同意才进行装修的,所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确定。
(1)房东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附合装修物的残值。
(2)承租人过错而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赔偿,但房东同意利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3)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物的残值按过错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残值按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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