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缺少证件怎么办
时间:2023-07-02 10:03:39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原本及副本)、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有关的证据材料;有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代理材料。如果立案时起诉材料不齐全,法院立案庭会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补齐后再行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女方起诉离婚都需要哪些证件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起诉状;其次,还需要提交双方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结婚证遗失或在另一方手里的,可以提供民政局婚姻关系证明;其三,涉及起诉状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请求的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子女出生证明等。

女方起诉离婚关键的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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