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对方缺席怎么办?
时间:2023-07-02 09:52:08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告知自己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出庭。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收到法院的拒绝离婚传票的,不予出庭。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有两种情况:1、本人不想出庭参加诉讼,而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依法可以缺席审判;2、本人不愿意出庭,也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意见书。对于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我可以作为被告,按照规定必须出庭。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有照顾子女的义务,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经两次传唤后拒不出庭,可以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

第二次起诉离婚拒绝签收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拒绝签字,这个拒绝签字如果发生在法院送达传票时,被告拒绝签字接收传票,视为被告已经收到了传票,如果开庭时,被告如期到庭,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被告未如期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

如果是开庭时,被告拒绝签字的,可能是法院给双方做好工作,调解离婚,被告后来反悔,又不愿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这种情况下,调解不成,法院正常开庭就行了。

如果是开庭后,被告拒绝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这一点完全不要担心,因为现在开庭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即使被告拒绝签字,那开庭的过程也是有效的,开庭笔录只是开庭过程的外化。

如果被告认为开庭笔录上有错误,与当庭陈述的不一致,也可以告诉法官,在开庭笔录上修改后摁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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