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而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
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
法律对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而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利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而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而其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是对国家武器领域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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