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收入直接反映了来自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利益输送。我国目前的补贴收入主要内容有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等税收减免与返还,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如财政拨款等补贴。
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所以,减免的除增值税之外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不进入补贴收入栏核算。
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目前,政府补贴主要有这样几种形式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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