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案】
东北塘法院审结一起债权债务归并一人的借贷纠纷案件。
借钱还钱,自古天经地义。钟某9年前向某灯具厂出借10万多元人民币,后灯具厂报歇,钟某出借的钱却没有得到清偿。
为此,他向灯具厂的主办单位卫生院提起诉讼,使钟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当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钟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钟某这十多万元债权,是怎样从口袋里飞走的呢?这还得从钟某与灯具厂签订的一份协议书说起。1992年至1995年,钟某承包经营这家集体企业灯具厂。期间,灯具厂向钟某借款108161.14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没有约定期限,灯具厂也向钟某出具了借款收据。钟某结束承包后,灯具厂法定代表人与钟某签订了一份说明,说明中约定:灯具厂原账面债权债务自去年(注:指1995年)9月1日始统一归属承包者所有。以后一切经营业务,债权债务的处理一律与灯具厂无关。法院审理中,钟某面对这份协议,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借款发生在1994年,灯具厂1995年9月1日以后的债权债务才归属自己,9月1日以前的债务应由灯具厂承担。而卫生院则认为,1994年的灯具厂的借款属原账面债务,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灯具厂的债权债务都归并给了钟某。故这一笔借款的还款人应是钟某本人。同一借款钟某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还款人,应产生债的消灭。
针对双方不同的理解,法官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中的这一段文字具有两层意思,前一句话是灯具厂债权债务归属及其归并时间的约定,在这句话中,主语是债权债务,谓语是归属承包者,灯具厂原账面是主语的定语,自去年9月1日是状语,修饰谓语动词,确定归属时间。根据以上语法分析,被告方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而原告方错将时间状语理解成主语债权债务的定语,钟某认为1995年9月1日前发生的债务仍由灯具厂承担仅是对后一句话的推定,这一推定与前一句发生对抗,应以前一句话确定的意思为准。据此,法院判决认为,灯具厂向钟某所借的108161.14元债务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消灭,钟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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