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的。《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一、被管制的罪犯,执行期满,如何恢复政治权利
如果只是被单独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刑罚具体是指什么管制刑罚的特点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三、判三个月属于什么罪
判刑三个月是一种刑事处罚,可以算坐牢。如果是被判处三个月管制的,那么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是被判处三个月拘役的,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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