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山寨"手机引发纠纷消费者状告网络商家
时间:2023-04-24 05:10:11 2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下,山寨一词成为一种时尚迅速窜红,随之而来的山寨服装、山寨化妆品、山寨手机等相继问世。然而,山寨产品在带给时尚达人娱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烦恼,甚至打起了官司。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山寨手机而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的上诉案件。

2009年1月15日,肖女士通过互联网向林女士购买千纳TV998双卡双待/3.0屏/蓝牙/256卡(全套原厂配置)手机一部,价格为510元,邮费为10元。2009年1月,肖女士诉至法院称:其使用时发现手机信号差,通话有杂音,并自动发短信,多个功能根本达不到广告介绍的功能。经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网站查询此手机入网许可证,被告知输入的标志信息是假的!请到当地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肖女士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林女士退还货款520元,赔偿520元,合计1040元。

被告林女士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肖女士通过网络向其购买手机属实。但肖女士向其提出手机有问题时,其就要求将手机退回检查,但肖女士拒绝,导致其至今无法确定手机质量问题是否真实存在。现同意肖女士退回千纳TV998手机及全部配件,其退回肖女士520元货款,但不同意赔偿5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肖女士通过互联网向林女士购买手机,现肖女士要求退还货款,林女士表示同意,表明双方均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法院不持异议,林女士应返还肖女士货款及邮费共计520元,肖女士亦应将所购手机返还林女士。肖女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林女士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首先认定林女士在向肖女士提供商品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因肖女士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林女士在向其销售手机时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之情形,故对肖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林女士退还肖女士购物款五百二十元;肖女士将千纳TV九九八手机一部退还林女士;驳回肖女士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判决后,肖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其于一审判决后申请对千纳TV998手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手机为假冒手机,据此请求二中院撤销原判,依法判令林女士退还货款520元;赔偿520元,并支付手机鉴定等费用。

现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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